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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鲜被援引 法官办案惯用原司法解释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作者:法制日报 李娜
侵权责任法鲜被援引 法官习惯用原司法解释办案


  新年伊始,距离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已经整整半年。

  被法学家们誉为公民维权“百宝囊”的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运转得如何?

 

三四月援引新法或大增


  “就我们辖区的基层法院来说,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寥寥无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张晓霞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白地说:“据我了解,西城法院仅有一起,大兴法院有几起,其他法院很少。”

  记者此前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的情况,与此大同小异:截至目前,这两家法院均没有在判决中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案例。

  即便是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关键词在百度中搜索,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也只有5个。

  为何这么一部与百姓息息相关、非常“生活化”的法律,实施半年援引率却如此之低呢?

  “侵权行为发生、民事纠纷的形成与诉讼的提起均有一定的时间差。”张晓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的案件,再加上侵权案件大多有治疗、鉴定、双方协商的过程,案件与法律适用的“时差”,必然导致该法施行有一定的“空转期”。“到今年三四月,援引新法的判决可能就会大量出现,二审案件也会陆续出现。”

 

习惯引用原司法解释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种声音:新法实施3个月没有案例还可以理解,半年过后还这样,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张小龙认为,目前新法援引率低的最大原因是:法官裁判时仍普遍习惯性引用原有司法解释。

  他坦率地说,侵权责任法是对原本就存在的侵权行为的梳理和体系化,对法官而言,绝大多数都不是新的,许多问题规定得还没有原来的司法解释细。“法官们用起来比较习惯和顺手,把握性也比较大,这样就没有必要刻意去引用侵权责任法。”

  “还有就是,有些问题法官确实不愿意也没办法引用新法,比如赔偿额度。”张小龙说,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赔偿额度如何计算,法官在判决时都得依照最高法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

  另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如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还是要用以前的司法解释。”张小龙说,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能够把案子判清楚,就没有必要非要再援引侵权责任法。

 

突破性条款更受青睐


  张小龙最近刚判的“酒后跳车身亡,家属起诉酒友”的案子,就引用了侵权责任法。他说,这是因为原来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争议,而新法的相应条款能够更好地进行解释。

  “实际上,法官更关注侵权责任法里对审判真正产生影响的新规定,比如原有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者跟原有规定迥异的。”张小龙说。

  记者随后发现,从“百度”搜索到的5个适用新法裁判的案例所引用的条款,均为新法突破性条款。

  江苏省吴江市法院和浙江省乐清市法院的判决均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实现了“同命同价”,吴江法院还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驾校潜规则”案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被告朱女士网络发帖指责被调戏的行为造成了对原告束某的名誉权侵害,相关网络公司对朱女士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两起医疗纠纷案件,一个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湖北首例过度医疗判赔案,另一起南通海安法院审理的误诊切肾案,都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归属于过错责任。

 

相关规定尚需细化


  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浙江高院为配合侵权责任法实施而制定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一条规定。

  受访的众多法律专家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现在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疗纠纷,而不是民法通则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高院细化规定,将处理标准更加明确化,从而避免了部分法官仍然自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法官周维奇表示,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其规定多具有原则性、宏观性,这就需要在该法精神的指导下出台相关细则进行明确。而在细则还没有出台之前,地方司法机关的尝试无疑是件好事。“希望最高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出台更详尽、更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